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富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及长春东睦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9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富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及
长春东睦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长春东睦均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上海富驰尚未收回的搬迁补偿款人民币31,200,345.2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等;长春东睦尚未收回的货款人民币1,914,154.06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上述案件均未开庭审理,最终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对上海富驰未收回的搬迁补偿款31,200,345.20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长春东睦未收回的货款计提减值准备63,506.55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上海富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淞南镇人民政府”)
(二)本次诉讼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搬迁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上海富驰承租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4318号的老厂区搬迁事项。上海富驰于2021年12月30日与淞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签订了《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及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上海富驰所涉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物资搬迁等补偿总金额为82,250,394.00元人民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富驰共收到淞南镇人民政府支付的五笔搬迁补偿款合计51,050,048.8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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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积极推进该笔搬迁补偿款的收回,公司曾多次向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请示沟通,问题均未得到完全妥善解决。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富驰尚未收到剩余31,200,345.20元人民币搬迁补偿款。
(三)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2026年10月21日,上海富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26)沪0113民初3812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四)诉讼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1、请求事项
(1)判令淞南镇人民政府向上海富驰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1,200,345.20元;
(2)判令淞南镇人民政府向上海富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各期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淞南镇人民政府向上海富驰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淞南镇人民政府承担。
2、事实与理由
根据上海富驰与淞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上海富驰所涉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物资搬迁等补偿总金额为82,250,394.00元人民币,其中协议签订后10日内应向上海富驰支付16,450,078.80元,余款65,800,315.20元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付清;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
2021年12月31日,上海富驰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根据《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淞南镇人民政府应于房屋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即2022年1月15日前)付清补偿款余款。但2021年12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淞南镇人民政府仅向上海富驰陆续支付补偿款合计51,050,048.80元,上海富驰多次催告付款无果。截至上海富驰起诉之日,淞南镇人民政府仍欠付上海富驰补偿款 31,200,345.20元。
上海富驰认为,淞南镇人民政府未依约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给上海富驰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上海富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二、长春东睦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东睦”)
被告: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德”)
(二)本次诉讼的原因
长春东睦长期为天津天德供货减震器外协产品。截止本公告日,天津天德应付未付长春东睦货款为1,914,154.06元。长春东睦多次催告,天津天德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长春东睦合法权益,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2026年10月21日,长春东睦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26)津0116民初27626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长春东睦与被告天津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于2026年10月21日立案。
(四)诉讼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1、请求事项
(1)判令天津天德立即向长春东睦支付货款人民币1,914,154.06元;
(2)判令天津天德向长春东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天津天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2、事实与理由
长春东睦长期为天津天德供货减震器外协产品。截止2025年12月31日,天津天德欠长春东睦货款1,270,131.04元。2026年1月1日,长春东睦与天津天德继续签订《外协、外购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天德向长春东睦采购汽车减震器外协产品;结算方式为长春东睦凭天津天德开具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入天津天德财务账90天后天津天德向长春东睦支付货款;合同争议由天津天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2026年8月21日,天津天德尚欠长春东睦货款1,914,154.06元,其中2026年4月、5月开票金额807,532.25元已超期未付。
长春东睦多次催告,天津天德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长春东睦合法权益,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涉诉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对上海富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未收回的搬迁补偿款31,200,345.20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本次上海富驰胜诉并全额收回剩余搬迁补偿款,则公司届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于收回款项当期进行转回,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截至2025年末,公司已对长春东睦买卖合同纠纷案未收回的货款计提减值准备6.35万元;假设本次长春东睦败诉,则公司届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尚未收回的货款计提减值准备,并减少利润总额,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一)公司(母公司)作为原告分别起诉江西领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涉及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7.29万元、84.77万元,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逾期货款未按约支付)。截至本公告日,相关诉讼均处于已立案但尚未开庭阶段。
(二)公司(母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天津一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81.73万元,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逾期货款未按约支付)。截至本公告日,该诉讼已调解结案。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0月21日
报备文件:
1、上海富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受理案件通知书;
2、长春东睦买卖合同纠纷案受理案件通知书;
3、其他诉讼的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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