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翁信息欺诈发行5年内限制上市 为西部证券保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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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关于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6〕164号)。
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翁信息或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查明的事实,渔翁信息及郭刚、刘桂华、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李佳艳、刘华伟在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存在以下两项违规行为。
一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渔翁信息通过安排资金循环空转虚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商用密码产品业务,以及在客户未真实收到货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831,85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虚增利润总额2,264,599.8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8%;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317,796.4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71%,虚增利润总额6,804,184.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2022年1-6月虚减营业收入4,125,247.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36%,虚减利润总额2,930,499.9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3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8,861,238.1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62%;2023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6,577,602.7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0.57%,虚增利润总额5,066,895.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38%。
二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渔翁信息股份,代持股份占渔翁信息《招股说明书》披露总股份的2.8%。渔翁信息未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导致《招股说明书》股权结构存在虚假记载,前十大股东存在虚假记载。刘桂华与渔翁信息董事长郭刚为夫妻关系,两人同为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共同决策股权代持事宜。
上交所表示,渔翁信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郭刚作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桂华作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承担组织、指使责任。孙宪光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房宝龙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剑飞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李佳艳作为时任监事、商务部经理,刘华伟作为时任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经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郭刚、刘桂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李佳艳、刘华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于2026年7月28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显示,渔翁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郭刚、刘桂华作为渔翁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一、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郭刚、刘桂华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孙宪光、房宝龙、张剑飞分别处以130万元罚款;四、对李佳艳、刘华伟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交所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渔翁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根据上交所网站2024年6月26日公布关于终止对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渔翁信息和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了《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渔翁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渔翁信息是国内领先的商用密码产品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是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司产品类别主要分为密码模块、密码设备和密码系统,形成了“基础密码+云数据安全+工控安全”三大密码产品和服务体系。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郭刚持有渔翁信息2,990.40万股股份,占渔翁信息股份总数的53.99%,系渔翁信息的控股股东。
郭刚、刘桂华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3.99%、29.00%的股份,刘桂华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威海观澜、威海弄潮间接控制渔翁信息7.36%的股份,二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90.35%的股份;郭刚任渔翁信息的董事长、总经理,刘桂华任渔翁信息的董事、副总经理。郭刚与刘桂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能够实际支配相应股权比例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以及公司的经营决策构成重大影响。郭刚、刘桂华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渔翁信息原拟募集资金33,412.50万元,用于商用密码系列产品升级项目、新兴技术研究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渔翁信息的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高峰、苏华峰。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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